一、準備進入實習的學生,脫離教學班至實習結束,有實習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管理。
二、準予進圖實習的學生,由實習就業指導中心統一安排確定實習醫院。學生本人不得自行挑選醫院。學生應服從安排,按規定時間進入醫院實習。
三、實習就業指導中心與實習生簽訂《實習就業協議書》,明確學校、醫院、學生的相關權利與義務,由實習就業指導中心存檔。
四、實習生請假,必須征得學校、醫院同意(書面申請),有實習隊長向學校遞交,經學校和醫院溝通獲準后方可離崗,并必須按時返回崗位。(事假需有學生父母的電話與傳真、信件等依據,病假需有醫院診斷證明)
五、學生必須按規定在醫院實習6—12個月。學生實習期滿半年后,自行找到就業單位,有就業意向書或二次就業協議書,可向學校書面申請提前結束實習。學校和醫院均同意后方可離崗。
六、實習過程中出現醫療差錯、事故,首先立即報告帶隊老師,及時做出正確處理,將對病人的傷害降到最低,其次將事情經過迅速向學校匯報,由實習就業指導中心區域主管、與醫院協商處理。
七、在實習期間,發生醫療差錯或行政事故,按所在醫院相關規定處理。被醫院勸退或除名者,學校一律不負責安排二次就業,不退費,按除名處理。
八、實習期間,嚴格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。自覺服從實習隊長和宿舍長的管理。
九、學生實習需保管好自己的實習手冊,并按規定做好各項實習記錄及鑒定。實習期滿,兩個月內將醫院蓋章的實習手冊(實習鑒定)交回實習就業指導中心登記后,學校頒發畢業證書,實習鑒定不合格者,不頒發畢業證書,按結業處理,頒發結業證書。
十、實習期滿未被醫院聘用者,按時離院回校登記。
十一、實習生宿舍管理參照學校《學生宿舍管理規定》進行管理。
十二、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,2009年8月第1次修訂。2010年7月第2次修訂。